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,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负责退役士兵、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、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;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、烈士褒扬工作;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。
(三)负责组织、协调城乡救灾工作,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,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,管理、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,组织、指导救灾捐赠。
(四)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、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,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。
(五)负责市、县(市、区)、乡镇(街道)的设立、撤销、调整、更名、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,负责市、县(市、区)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,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,组织编制地名规划,负责地名命名、更名、销名的审核工作,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。
(六)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,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,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。
(七)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,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,指导老年人、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。
(八)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,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,指导婚姻、殡葬、收养、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。
(九)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市异地商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。
(十)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、政策和职业规范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(十一)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,负责管理、使用、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。
(十二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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